10.根据重庆市统一安排,小学教育(全科教师)专业就业面向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区、璧山区、垫江县、忠县、梁平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最终区县分布及人数以重庆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11.江苏省因实施新高考方案,录取原则为: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达到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1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五章 奖、助、贷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突出,可参评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奖励金额100元/生?学年,并发放荣誉证书。另外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参评校级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业表现、文体竞赛、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十三条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香港应善良助学金、中华慈善总会德源希望基金、中和珍贝贫困大学生爱心助学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中鑫珠宝助学金等。学校设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六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年初按学年学费预收,学年末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标准学制4年,修业年限3-6年,本科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与教学环节,考核合格,修满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授位要求的学生,授予本科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