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待处理招生期间的来电、来函及新闻媒体;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按志愿优先原则执行,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十条 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品行不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四章 录取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科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高出各省制定的录取分数线20分以上录取的考生,录取后所学的专业在考生报到后可有条件进行专业调换。
第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招生的情况,对保送生、定向生和贫困地区的考生,适时考虑照顾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本科: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预科阶段按同等学历文科类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