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款 上海生源考生报考理工科专业的选测科目必须为物理。
第七款 浙江省招生计划只录取参加第一类考试科目组考试的考生。
第八款 江苏生源考生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 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二 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江苏省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三 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排序,即按照考生语、数、外三门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附加分(不含政策性照顾分)的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该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政策性照顾分加分考生;若该分数还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将选测科目等级换算为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将4门必测科目等级换算为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A+=4分、A=3分、B+=2分、B=1分。)
第九款 少数民族预科生(含新疆两年预科生)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当地本科二批控制分数线,按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款 对于其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学校将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门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七条 非通用语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非通用语本科专业在部分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投放招生计划,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20%,录取时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主招生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自主招生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本科专业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中外合作办学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时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普通类本科专业仅录取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