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传媒大学2015年中外合作办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招生监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主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由监察处等主要职能部门参加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监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中国传媒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颁发相关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传媒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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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咨询电话:010-65779370、65779256、6577914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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