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简章,招生专业(2)
招生简章2018-10-29才子老师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六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各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0】费245号文件);住宿收费按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执行;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 专科升本科
第十八条 毕业班的同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愿报名原则参加专升本考试,考试成绩符合所报本科学校录取条件的,可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专业。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专科学习任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专门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主动与省内外的部分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
第十一章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