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等法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2015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类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0388)
第二条 学校(校区)地址:
旗山校区(校本部)办学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
闽台合作项目(海峡工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
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鳝溪学园路;
铜盘校区(软件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软件大道89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海峡工学院)是由我校与台湾高校联合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及台湾合作高校的结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所有招生专业是由我校与福建国脉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铜盘校区(软件学院)所有招生专业是我校与福建宏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工程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五条 福建工程学院2015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面向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海南、宁夏、甘肃、新疆、西藏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对我省公办本科高校学费实行分类归档的通知》(闽价费〔2013〕17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3〕352号)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批文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若有调整,以政府批文为准)
1.普通专业为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专业为5460元/学年,具体专业名称详见各省份招生计划手册。
2.艺术学类专业:8640元/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普通本科四年制: 1、2年级5040元/学年, 3、4年级13000元/学年。专升本(两年制):13000元/学年;
4.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学类专业:18000元/学年;
学生缴费后,因个人原因放弃入学资格、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1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1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1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第三章 考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