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调阅档案时,按照国家照顾政策加分后的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或位次相同时优先。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专业科目成绩合格(省统考通过或取得学院专业课校考合格证)、政治思想品德和体检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数线者,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相同,按文化科总分或位次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及录取批次按平行志愿的录取要求进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及批次所有类别考生在院校第一志愿生源满足计划数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艺术各专业按文理考虑院校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对于进行录取及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录取政策按所在省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我院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除日语专业外,其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进校后必修英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收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经管类专业10000元/学年,人文社科类专业10000元/年,理工科类专业12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12000元/学年,护理学专业12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5000元/学年。(2016年学费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招生计划及专业详见各省招办(考试院)公布的我院2016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国家规定,我院以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投档比例下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九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颁发国家和社会承认的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后,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8715号邮编:7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