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220;南宁校区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平果校区地址:平果县大学路6号。
第三条办学类型与层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面向广西、山东、湖南、河南、福建、海南、安徽、云南、贵州、四川、河北、重庆、广东、浙江、湖北等15个省市招生,最终以各省(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具体招生人数和招生专业以各省(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九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缴,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具体录取规则:
1.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
2.对于按平行志愿出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第一志愿专业录满时才依顺序录取其他志愿专业。
3.对于按顺序志愿出档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录取,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艺术类、体育类术科成绩以广西及有关省(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我校不另外安排术科考试。
5.对已出档考生,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否则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