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四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虑,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录取时不设置专业级差分数。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报考师范各专业的考生应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没有明显身体缺陷。报考音乐表演(音乐舞蹈)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办法安排专业。
1、对于我校招收的艺术体育类考生,我校使用各生源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3、音乐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4、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