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且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学费标准:
影视表演15000元/年;
影视动画、摄影摄像技术(影视摄影方向)、摄影摄像技术(灯光设计方向)专业16000元/年;
主持与播音14000元/年;
编导专业17000元/年;
人物形象设计(化妆设计方向)、人物形象设计(服装设计方向)、装潢艺术设计、音乐表演(声乐2b88方向)、音乐表演(钢琴方向)、舞蹈表演(舞蹈表演与编导)13000元/年;
社区管理与服务(文化艺术管理与服务方向)10000元/年;
人力资源管理、会计专业13000元/年;
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制作(音响录音技术方向)专业168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
1800元/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款,额度最高为每生6000元/年;
2.国家助学金:2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困难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