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纪律检查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严格招生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
第九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本科、专科招生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下达。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编制原则:按照教育部计划编制要求,根据学校历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情况、各学科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求情况,兼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人数比率、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进行安排和调整。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3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章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学院招收应、往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考生必须参加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考试)取得合格资格外,还须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批准认可的高校组织的本科艺术专业考试并合格。
第十四条 凡取得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3df7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标准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严格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按志愿先后顺序与按调档线上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相结合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填报我校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未填报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