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独资公司的终止、解散;
3.独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独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董事通过。发展计划;经营方案;三项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提留;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高级职员任命;招收职工及职工的权限待遇等。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业务、技术、生产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独资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独资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独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的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独资公司总经理及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独资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独资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独资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独资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独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独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独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独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四条独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独资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