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行为(第53条至56条)。如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挑拨民族关系,违犯民族、宗教政策等。
四是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第57条)。如伪造、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等。
五是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第59条至60条)。如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在国(境)外发表反对党和国家的言论,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等。
六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第61条至62条)。如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什么关系呢?这次新《条例》第62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明确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也要予以处分。从这一内容可以看出,政治规矩主要是指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属于不成文的规矩,具体包括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等。而政治纪律则主要是指成文的规矩。这一规定,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上说,“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
为什么要突出政治纪律
在新《条例》中,政治纪律摆在首位,是打头、管总的纪律。在习近平总书记、王岐山同志讲话以及中央纪委的解读中,一再强调政治纪律。之所以如此,在于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是一个现代政党,是一个政治组织。从政党的一般规律来讲,作为政治组织,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行为上必然会有具体的要求,因而在纪律上首先体现为政治纪律。而加入一个政党,就意味着接受该政党的主张,遵守该政党的行为规范,否则就没有基本的资格。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先进的理论为指导,并且在当代中国长期执政,还是国家政权和全体人民的领导核心。因而,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落到实处,必须要求全党上下的集中统一,这就需要政治纪律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