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从2016年6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占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和人工费拨付的时间节点,由各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安排,加快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河南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河南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17年年底前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