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欠薪企业在全省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各级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力度,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运行质量,提高案件处理效能。全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到2017年年底前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各地要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信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总工会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