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2017年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建设单位审核后,再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督促落实)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建立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地要建立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及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总工会负责落实)
(二)完善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2016年6月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守法用人单位的负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精神,2016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制定当地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各地政府负责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