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各级政府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和省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检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2017年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