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4)

法律法规2018-08-03李天扬老师

(三)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及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市人民政府发布产业禁投清单,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新增产能,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除必须单独布局以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入相应工业园区。

市人民政府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在重点控制区域内禁止新建和扩建燃煤火电、化工、水泥、采(碎)石场、烧结砖瓦窑企业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对现有污染源实施关闭、搬迁;在一般控制区域限制投资建设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第二十条【煤炭消耗总量和质量控制】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市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逐步削减煤炭消耗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市鼓励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煤炭。

第二十一条【汽车等工业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采取低毒低污染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方式,实施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全过程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企业应当建立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关的台账,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新建、扩建和改建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等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第二十二条【印刷包装、石化等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包装印刷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有机废气应当集中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鼓励采用环保原辅材料。

石化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管道、阀门等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并对泄漏的物料进行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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