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5)

法律法规2018-08-03三水老师

加强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全面整治城市周边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加快实施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地方创建生态文明乡镇、村,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参与)

(六)大力加强执法监管。

1、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2016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明确监管对象、具体整治措施、整治期限和责任单位(人),并实现动态管理,对所有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参与)

2、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建立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业企业防治、燃煤锅炉整治、生活垃圾及秸秆禁烧、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等执法检查,省直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突出监管重点,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地方及时整改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部门参与)

3、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对大气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大气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对排污问题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一律依法淘汰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参与)

4、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16年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继续深入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依法公布环境诚信、合格、风险和不良企业,定期将企业环境失信行为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交换、联合惩戒。(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七)分类推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

1、积极创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等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城市,2016年底前制定并向全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2017年前,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力争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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