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鞍山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法律法规2018-08-02三水老师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城市新建住宅区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划标准进行设计,并符合物业管理的要求。规划设计方案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不得少于110平方米。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供暖等办公使用功能。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用房在开发建设单位面积备案时由市房产局予以冻结,不得转让、出租。
(二)提供与业主数量和需求量相适应的自行车场、停车场等共用设施设备和体育锻炼、绿化等共用场地。
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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