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鞍山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2)

法律法规2018-08-02李天扬老师

第六条原有住宅区私房比例达到70%以上且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可以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应当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由政府投资、社会力量投资或自管房单位投资负责组织整治。物业管理用房可在小区内购置一层住宅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不少于8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每增加1万平方米,相应增加不少于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登记备案。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物业的具体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预售房屋之前,应当参照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做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的设施设备。

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配电室、泵房、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车场);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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