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知识问答(3)

法律法规2018-07-04王华老师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的行为。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

1、中央预算收入混入地方

2、地方预算收入混入中央

3、地方预算收入在省、市、县级之间混淆

4、财政收入在征收、解缴、汇划或上划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种类填写对应的收入科目,而人为进行变换、串换、变更。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的行为

1、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退库和退付权限规定,越权审批退付国库款和财政专户款。

2、不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

3、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入退付规定,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退付范围的收入款项,违规审批退付给单位和个人。

4、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虚假编制收入退付审批事项、退付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款。

5、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误征、多征或技术性差错多缴财政收入为名,将不属规定退付范围的收入款项退付给单位或个人。

6、其他违反收入退付规定的事项。

财政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问: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1、承担财政收入执收任务的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的缴库时间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形成收入的延解、占压。

2、国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收入执收单位征收缴入国库的库款,不按国家规定的解缴时间及时足额办理上解、上划上级国库机构或集中汇缴的国库机构,形成财政收入的延解、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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