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
1、延期缴纳税款。
2、超过规定内容、违反减税、免税程序、超权办理减税、免税。
3、对于非税收入违反规定办理缓收、减免征收、应罚不罚、少收少罚。
(五)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1、税收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已征收的税款存入其他专户、超过时间不入国库。
2、非税收入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用于单位或小集体费用开支。
3、财政、国库等部门通过调整预算收支科目、调整国库收支账表等方式把预算内收入调整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问: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对已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对应缴收入款项隐瞒不缴的。
2、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的。
3、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纳入税收、非税收入、财务账簿核算或登记,不纳入税收、非税收入会计报表反映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违反规定对已征收应缴入国库的税收款项不入库,而设置过渡账户、其他存款账户予以存放,超过国家规定入库期限不入库造成税收滞留。
2、税收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征收的税收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截留、侵占、挪用税收收入款项,设置账外账,列支单位或个人开支,用于列支奖金福利等小集体费用,甚至个人贪污、私分。
3、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款项,不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私分国家非税收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