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全文(3)

法律法规2018-06-09王华老师

第二十四条五保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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