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解读
地方财政成为供养资金主渠道
新条例第11条规定,地方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户的生活。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同时,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第11条还明确,农村五保户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五保户所有。
提供上述新的供养资金渠道,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2003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开,原来供养五保户的“村提留”和“乡统筹”等,都陆陆续续取消了。以财政资金来保障供养,政府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
审核审批要在40天内完成
新条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程序。同时也要求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不得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拖拖拉拉。
谁有权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条例规定,应当由村民自己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有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报送评议意见和相关材料。
乡镇政府应当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等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就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新条例要求乡镇政府要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复核。申请人、村委会和村民,都有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
供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去年我国农村五保资金需求量为124.5亿元(2004年全国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85×570万)。如何把这些上百亿元资金真正送到五保户的手里,条例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
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