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6)

法律法规2018-07-21三水老师

  五、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政策扶持力度

  (十六)落实用地、用电和用水政策。各市(地)、县(市、区)每年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留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税费。土地流转流入方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催芽育苗中心、连栋温室、大棚、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于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业灌溉用水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十七)加大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财政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涉农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机装备、育秧大棚等投资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承担。重点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粮食仓储、购置烘干设施、更新农机装备等给予优先扶持。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大户)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创新农业补贴方式,新增农业补贴重点投向种粮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重点对其贷款给予贴息和保险保费补贴。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国家粮食收储任务。

  (十八)加大农业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组建担保公司,优先对家庭农场(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农村融资担保方式,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仓储库(窖)等抵押质押贷款。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快农业保险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支持保险机构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需求,开展粮食和生猪目标价格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及大型农机具保险等,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加大保费补贴投入力度,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和规模化养殖。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根据中央统一安排,适时提高对产粮大县主要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加快构建农业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交流共享合作机制,探索建立诚信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库。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