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4)

法律法规2018-07-21王华老师

  三、加快培育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九)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坚持依法规范原则,深入开展规范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引导规范发展、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突出抓好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广泛吸引农民带地入社,扩大经营规模。坚持在规范种植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机合作社,本着宜大则大,宜小则小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尽快使其成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主导力量。扶持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建立加工企业,实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减少中间环节,把更多的利润留给农民。引导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对接,构建合作社、加工企业与社员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扶持农民开展信用合作,引导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开展成员资金互助合作,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

  (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大户)。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农民家庭农场(大户),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有生力量。各地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现阶段,家庭农场(大户)土地经营规模面积以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为宜。开展省级示范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家庭农场(大户)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和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和扶持龙头企业采取赊销生产资料、保底收购产品、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家庭农场(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二)支持工商资本开发农业。引导工商资本大力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农业基础设施,重点开展土地整理、水利设施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工商资本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打造品牌和开拓农产品市场;支持工商资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产品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