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规定,符合保留条件的各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可以继续保留。
在调研和接待用车方面,《方案》规定,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法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法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县可分别按照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单独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
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方案》提出,鼓励公务人员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各地要通过公开招标方法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据了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已确定了8家出租车公司,为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提供租赁服务。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规范处置公车
《方案》要求,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车改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法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方案》提出,要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要制定处置办法,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法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车改革政策性很强,社会广泛关注,时间紧、任务重。《方案》要求,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要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严禁公务人员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