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车改,省级党政机关将先行实施,市、县党政机关压茬进行,这一年年底前差不多完成。
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这次车改的参加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市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省安全厅系统公车改革,经批准后单独启动实施。市及市以下地税系统参加同级政府的公车改革。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车改革,待中央政策出台后另行部署。
《方案》提出,要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
《方案》要求,各级各地要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担当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交通补贴标准。
允许参加车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各市之间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省级党政机关和济南市执行同一标准。驻济南以外的省属参加车改单位执行当地的补贴标准。
按照《山东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发放补贴后,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济南市城区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公务出行,要自行选择出行方法,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保留必要的通信、执法和调研车辆
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方面,《方案》规定,省级党政机关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相对独立或驻济南以外的部门属处级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市级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总量,按照不高于各市市属部门总合计数的200%核定;县(市、区)级党政机关,按照不高于各县县属部门总合计数的150%核定。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1至2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关于执法执勤用车,《方案》规定,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省、市、县(市、区)分别按照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其他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省、市、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车辆编制数的30%、50%、60%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