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条例全文(3)

法律法规2018-12-21李一老师

(六)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包庇罪犯、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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