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下发不动产登记服务场所、设备及经费等资源整合处置方案。本着职能移交部门工作不受损失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抓紧就区县不动产登记场所、办公设备以及相关经费等摸清现状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2015年10月中旬下发相关文件,11月底前完成有关办公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确保12月底前相关场所和设备具备全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条件。(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落实)
(三)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及配套文件。加快推进《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及时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做好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标准、程序、要件,做到与《条例》同步实施。(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以房地登记系统为基础,整合农业、林业、海域等相关登记数据,与国家系统相衔接,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2015年10月底前,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完成登记数据的补录和移交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完善、调试及与国家系统对接工作,11月底前在宁河区等地试点使用,12月底前完成全市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市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五)完成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市及区县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接收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档案保障。2015年10月中旬出台各类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10月底前按照移交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移交工作,11月底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成移交资料的整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制定档案资料移交方案,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农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财政局予以经费保障)
(六)做好国家统一的证书、证明启用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国家统一的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确定印制单位,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在不动产登记的经办机构批准组建后,组织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与印制单位签订合同,12月上旬完成新证书的印制工作。(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七)做好有关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对《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登记系统操作等进行全员培训。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前,在媒体发布公告,并做好有关宣传引导工作,制定宣传提纲,统筹宣传口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