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不动产登记办法最新消息,2016年天津不动产登记中心条例暂行办法
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央编办、国土资源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我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四个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坚持工作连续性原则。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统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稳妥把握,力争提前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内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指导统一登记工作。2015年10月15日前印发整合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10月底前印发具体机构编制调整文件,11月底前有关机构、人员调整到位,12月底前完成机构挂牌等工作。(市编办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海洋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