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范文(2)

读书笔记2018-06-15王新老师

6.论主权者

在别的个人面前,他是由全体缔约者构成的主权者中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来说,他确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7.论社会状态

社会契约使人们所失去的,是它的天然的自由,以及那种他想得到和能得到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应享用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8.论财产权

共同体接受个人的财富,并不是在剥夺个人的财富,而是为保证这些个人财富的合法性,使他们的占有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他们的享用变为所有权。

第2章主权和公民权利

1.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主权既然是行使公意,所以就永远不能把它转让;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意志,所以代表他的就只能是他自己。

2.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每当人们觉得主权是分离的,那么犯错误就在所难免。

3.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人们总希望自己幸福,但他们并不一定了解幸福所在。人民绝对不会被腐蚀,但往往会受到欺骗。

4.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但这种权力却是有限的,他不会超出、也不允许超出公共约定所规范的界限。

5.论生死权

每个人都有权让自己的生命冒险,为的是保全自己的生命。

6.论法律

确切地说法律只是社会结合的条件。制定法律的人,只能是服从于法律的人民;规定社会条件的人,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

7.论立法者

立法者在各个方面的素质,都应当堪称国家中的一个杰出人物。他不仅天赋如此,职务更要求他如此。

8.论人民

人们对自由可以去争取,但却永远不能失而复得。

9.论人民(续)

社会的纽带愈延伸,也就愈松弛。因此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更甚于大国。

10.论人民(续)

使一定面积的土地能够满足一定人口的需要,使居民们的数量正好与土地能够养活的人数相当。

11.关于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除了人们所共同的准则以外,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的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社会秩序,并使国家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身。

12.法律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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