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键词5: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关键词6: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关键词7: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