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业内普遍认为,建筑企业能否在改革中获得利好,其中一个关键是能否获得足够的进项抵扣。建筑行业涉及众多行业,目前建筑企业经营方式、内部管理等存在不少问题,将倒逼行业规范经营和转型升级。
“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率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主要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税目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部分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有过渡措施: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按照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申报时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