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公诉人还出示了2010年5月8日,黄伟在易崇斌的授意下,与邓浩威等人商议后开车撞击曾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领导谭光辉的汽车,造成对方9589元损失构成寻衅滋事。
公诉人对其的指控话音刚落,易崇斌便立马提出反对意见。他辩称,自己2002年下半年就离开昆明去北京、重庆、四川等地发展,已有近10年不在昆明,不可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其他罪名也表示“不属实”。
面对公诉人及辩护人关于授意他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事件的问询时,易崇斌频繁地使用“与我毫无关系”“我不清楚,事后才知道”来作答。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对易崇斌、易小君、黄伟的漏罪进行了补充起诉。经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黄伟还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易小君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易崇斌涉及妨害作证罪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由于被告人众多,今日将继续该案的法庭辩论部分。
指控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易崇斌通过地缘关系、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先后纠集陈世宽、郑坤、黄伟、易小君等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易崇斌为组织、领导者,陈世宽、郑坤、易小君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组织结构固定,参与人数众多,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抢建筑工程、发放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赌博等非法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易崇斌:“我自己不是黑社会”。易崇斌一直强调自己2002年下半年就离开昆明去北京、重庆、四川等地发展,已有近10年不在昆明,不可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其他罪名也表示“不属实”。“我是重庆垫江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开展任何业务,2007年开始担任重庆垫江商会会长,中途需要开会或者带朋友来云南玩才会回昆明。”
陈世宽也表示,说自己是“黑社会”没有实质证据。而在法庭调查期间,面对公诉机关的询问,一到重点问题、核心问题,大多被告们就以“不记得了”,“我不清楚”,“该问题与本案无关”等话语含混过关。
故意伤害罪
指控:2002年9月10日,陈世宽、郑坤在易崇斌的授意下,安排余某、李某、陈小红(另案处理)在盘龙区金星小区附近,持刀将受害人黄其和砍伤,经鉴定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