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严格限制保障性住房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面积比例,利用保障房划拨用地建设的经营性门面房出售后,在办房产证时,开发企业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按商品房性质给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还款期限,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经本人同意可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及子女(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五)鼓励支持农村、外地人员来汉购房。凡购买我市商品房的农村及外地人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为购房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及户口迁移手续。
七、不断深化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支持和鼓励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利用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市、县政府可出资购买存量或在售的100平米以下中小户型商品房的部分产权,形成政府与开发企业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外出租时政府产权部分可免收或缓收租金。
政府可通过限定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并适当减免或缓缴部分规费的方式将存量或在售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将进城务工农村户籍人员、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鼓励移民搬迁对象用搬迁安置补助资金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共有产权住房解决安置问题。
八、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足用活政策性贷款,多方筹措资金,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快棚户区改造。
鼓励棚户区改造对象选择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方式,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市、县政府可对实行货币化补偿并在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或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汉中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