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资金筹集政策根据棚户区项目地块拆迁量、土地整理方式等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五、棚户区居民住房保障政策
(一)政府出资修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棚户区居民的需求。一是拟改造棚户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中的住房可直接与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等面积产权置换。二是拟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和已改制国有企业居住非成套房的职工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安置。三是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居民,他处无住房的,可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安置。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转换为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优先向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保障条件的已租住家庭配售,承租人可向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买所租住保障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相关税费等因素,会商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的共有份额中,政府出资占有份额不大于5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有效期为5年。市政府已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