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造前以非住宅为主的片区整体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按现行政策收取。
(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计收土地出让收入,企业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50%的,市政府分别按双评估价差的30%、40%、50%、60%计收。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整合使用周边不规则、不具备单独提出规划条件、不能单独进行建设的零星国有空地的,由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整合意见函,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被整合土地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被整合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且最大整合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含配套设施,下同)建设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征收补偿费外,征地调节资金征收后全额安排给项目实施主体所属同级政府。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配套的商业营业房分摊的土地按市场价解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独立商业营业房仍按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成入住,其房屋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人原址用地因政府原因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园、绿地、公建配套设施的,由区政府按照公平原则协商补偿,确需建设的可采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的方式处置。
(六)已实施“退城入园”并提出申请且初审同意的企业参与改造的,企业的土地收益按市政府“退城入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管理政策
(一)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取得土地相关手续以及规划总平面方案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前提下,经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和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同意,报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先行实施,并在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二)安置房配套建设公共设施和商业用房。单独成栋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公厕、垃圾库、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幼儿园等公共设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建设项目可按不超过住宅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配套建设商业营业房。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库、幼儿园、商业营业房,产权归棚户区改造实施业主,由实施业主按规划用途处置收回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