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
动态新闻2018-08-16李天扬老师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补助力度,切实加大市、县财政投入,强化政府资金支持。利用好省级融资平台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积极支持承担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市、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鼓励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对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企业债券,优先办理预审手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鼓励棚户区企业和职工出资改造危旧住房,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煤矿)、林区、农垦棚户区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适当减免安置住房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实行住房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群众自愿选择安置补偿方式。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不能享受安置还房(征收补偿)又无力购(建)安置住房的困难群众,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改造项目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就地安置;引入市场开发改造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人口密度过大的旧城区,鼓励和引导居民异地安置或降低开发强度,疏解人口密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将改造项目用地和新区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用于安置和开发。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要按规定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入住。大力推进安置住房成品住宅建设,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