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构安置住房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七、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适当予以奖励。对棚户区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