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5)

动态新闻2018-08-04王新老师

13、金属水管:4分管,6元/米;6分管,8元/米;

1寸管,12元/米;1.5寸管,15元/米;2寸管,20元/米;2.5寸管,28元/米;

14、PVC管:4分管,3元/米;6分管,4元/米;1寸管,6元/米;3寸管,10元/米;4寸管,14元/米;5寸管,19元/米;6寸管,24元/米;

15、水泥涵管:直径30厘米,15元/米;直径60厘米,30元/米;直径80厘米,30元/米;直径100厘米,95元/米。

16、水泥柱:长度1.5米以下:20元/条;长度1.5米以下:20元/条;长度1.5米至2米:30元/条;长度2米以上:40元/条。

17、竹片围栏3元/米,纱网围栏1.5元/米。

18、木柱石棉瓦顶简易棚,有石棉瓦或木板围起的按30元/平方米计,没有围的按20元/平方米计,铺有水泥地面的增加15元/平方米。

19、水表:已向自来水公司缴交了报装费、手续齐备的按600元/个计,其余的按60元/个计。

20、已经用作盖板、简易桥等水泥板(厚6-10厘米)按50元/平方米计。

(四)其他有关规定


1、未列入的附着物参照韶府办函【2005】61号文、韶府办【2007】109号文和芙蓉新城相同作物的标准实施补偿,如无则参照类似标准给予补偿。

2、对个别特殊的附着物,按实际的造价或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3、补偿款付清后,青苗、附着物归国家所有。

4、在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土地上种植各种附着物,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按规定进行补偿。以虚假合同骗取补偿的一律视作集体财物,青苗、附着物等补偿归集体所有。如涉及诈骗等违法行为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征地预通告发布后,各种抢种、插种、抢建的青苗、附着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6、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由武江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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