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2018-11-27王新老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1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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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档案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市教委、市档案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档案局

  2016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籍档案是指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学籍管理工作环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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