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2)

档案管理2018-11-27李一老师

  第八条 学籍档案应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

  第九条 学籍档案按照天津市《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127-2001)进行整理。

  第十条 学籍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应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学籍档案目录数据库,逐步实现学籍档案管理信息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应为档案库房配备相应的档案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保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对学籍档案定期进行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褪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籍档案借阅制度,严防学籍档案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学生毕业满10年后,将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经由学校所属地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县档案馆移交,已确定为市、区县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学校其学籍档案移交事宜与相关档案馆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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