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3)

档案管理2018-11-27王华老师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9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退学与辍学

在义务教育年限内辍学的保留学籍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留级与跳级

留级跳级限于校内且不能跨学段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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