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2)

档案管理2018-11-27王华老师

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并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

转 学

学校不得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办理学生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转入手续。

  普通高中转学学生户籍已经由省外迁入本省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收到转学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休学与复学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

  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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