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实施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以及管理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以及是否续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表决未结束而合同期满,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放弃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至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委员具体数额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有履行公务经历的委员,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建议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出具的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首次业主委员会决议事项;
(六)筹备组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