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委员的任职资格、选举产生规则和职务终止规则等内容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始得当选。设立候补委员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一并公告和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者依次递补。经递补后仍少于五人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增补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事委员会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成员在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中产生。监事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成员的资格、任期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包括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
(四)督促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五)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意见;
(六)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向业主大会报告监事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鼓励符合业主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委员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及其配偶、近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二)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安全、侵占业主共用部位、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且未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