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工作程序,参照本细则第十七至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及会议表决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应当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公告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并接受业主质询。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通过上门投送、邮寄、业主领取等多种方式送交每一位业主;无发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采用电子投票表决方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大会的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书面委托书及电子投票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表决书经业主签名的,无需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15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和统计结果等。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