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8)

档案管理2018-07-19李一老师

第三十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定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牵头成立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组,协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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